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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聘请企事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2014-11-13 10:50   审核人:

 

为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建设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兼职教师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关心和支持学校教学工作,愿意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做出贡献。

2.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企事业实践经验丰富。

3.身体健康,男性和女性分别不超过65岁和60岁。

二、兼职教师聘请数量和聘任职务

1.各院(部)兼职教师的总量不得超过本部门专任教师编制数的四分之一。

2.兼职教师可由学校聘为兼职教授、客座教授或由学院聘为一般兼职教师。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科研成果突出的专家、学者可聘请为兼职教授;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业务部门的主管领导可聘为客座教授;工作在企事业一线、实践经验丰富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聘为一般兼职教师。

三、兼职教师工作内容

兼职教师可承担专题讲座、学术报告、专业课教学以及实践教学指导工作。

四、兼职教师待遇

1.兼职教师承担教学计划内的理论或实践教学工作,其薪酬从所聘学院的绩效承包费中支付。

2.兼职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学科竞赛等课外创新实践活动时,其薪酬和奖励标准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3.兼职教师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的薪酬由学校和院(部)共同承担。学校每次补贴500元,每年补贴次数不超过学院专业数。

4.每学期末各院(部)计算兼职教师薪酬和奖励,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长审批后发放。

五、兼职教师聘任程序

各院(部)每学期末填写《××学院××-××年度聘请企事业兼职教师申请表》(附件1),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人事处与所聘人员签订《长春大学聘请企事业兼职教师协议书》(附件2),并颁发聘书。兼职教师一个聘期为两年。

六、兼职教师管理

1.每学期末,各院(部)需将兼职教师下学期将要承担的教学任务报教务处审批;兼职教师的专题讲座、学术报告等相关工作需提前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2.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由所在院(部)负责。

3.兼职教师薪酬每学期进行一次结算。薪酬分为两部分,80%为基本薪酬,20%为质量薪酬。如果兼职教师发生2级及以上教学事故或者教学考核不合格,将不发放质量薪酬,并不再续聘。原则上在两年内没有承担学校教学相关工作的,按自动解聘处理。业绩突出的外聘教师可以续聘。续聘由所在院(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核,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批。

4.学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建立兼职教师业务档案。各院(部)负责收集、整理兼职教师从事教学活动的过程材料,并做好存档工作。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人事处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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