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机构设置 | 政策法规 | 人事工作 | 师资工作 | 职称工作 | 劳资工作 | 社保工作 
  通知公告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政策法规>>人事政策>>正文
 
长春大学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2019-07-01 13:05   审核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构建多元化的用人体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制聘用人员是指因教学、科研、管理、教学辅助等工作需要,与学校建立用工关系但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的人员,不包括学校已经聘用的人才派遣合同制人员、外聘人员、返聘人员及临时用工等人员。

第三条 学校按照“按需设岗、考核聘用、合同管理、择优流动”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聘用基本条件

第四条 合同制聘用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第五条 年满18周岁,身心健康,符合岗位所需的任职条件,且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合同制聘用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个别招聘岗位如连续三年未招聘到硕士研究生,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可放宽要求至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

第七条 合同制聘用人员要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愿意为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服务。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八条 学校各院(部)、机关处室、教辅单位和科研机构等用人基层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明确岗位设置和相关要求,制定用人需求计划报人事处。

第九条 人事处负责汇总各基层单位用人计划,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第十条 学校批准后,由人事处制定招聘或考核方案,公布招聘信息,审查应聘人员资格,组织招聘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特殊人才、特殊岗位人才或引进人才的配偶等人员,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可直接确定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级别。

第十二条 人事处组织拟聘用合同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初次来校工作并建立用工关系的合同制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学校和合同制聘用人员应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约定。合同如需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按原签订程序修订合同内容或增设条款。

第十五条 合同制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年度考核合格且学校工作岗位仍有需求的人员可优先续聘,续聘合同每年签订一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者不再续聘。

第十六条 合同制聘用人员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人事处,经学校审批同意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学校人事处,经学校同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制聘用人员在聘期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或有违反合同约定等行为的,学校有权予以解聘并不承担任何解聘赔偿责任。

第五章 人员分类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学历、职称、在校工作年限、年度考核结果、工作表现、聘期考核等级等条件,将合同制聘用人员聘用为不同级别,分别为A类合同制聘用人员、B类合同制聘用人员和C类合同制聘用人员,以下分别简称为A类人员、B类人员和C类人员。

第十九条 C类人员是指初次与学校建立用工关系合同制聘用人员。学校对所聘合同制聘用人员进行考核后,C类人员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晋升为B类人员:入职后连续三年获得聘期等级考核优秀或自入职后五年内获得至少三次聘期等级考核优秀B类人员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晋升为A类人员:B类人员岗位上连续三年获得聘期等级考核优秀或自被聘用为B级人员起五年内获得至少三次聘期等级考核优秀。

第二十条 本办法发布时,学校已有合同制聘用人员为B类人员。

第六章 工资待遇

第二十一条 C类人员的工资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校龄工资构成,每年按12个月发放。月工资标准为:

类  别

岗位工资

绩效工资

合  计

校龄工资

本科人员试用期

1000

1300

2300

在校每满一年,并在年度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增加60元/年的校龄工资。


本科人员试用期满

1200

1600

2800

硕士研究生试用期

1320

1980

3300

硕士研究生试用期满

1520

2280

3800

第二十二条 B类人员工资标准为:硕士研究生试用期工资4540元/月,试用期满工资5038元/月;本科人员试用期工资3000元/月,试用期满工资3500元/月。B类人员在聘期内工资待遇不变。

第二十三条 A类人员的工资待遇及其他福利待遇参照长春大学人才派遣合同制人员待遇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A类人员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参加校内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和职务晋升,具体政策参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A类人员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校内转岗。

第二十六条 合同制聘用人员如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可直接定级为A类人员。

第二十七条 上述A类、B类和C类人员工资中均包含个人应承担的“五险一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中需要个人交纳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合同制聘用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事假、病假等休假情况参照学校正式在编职工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岗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人事处负责合同制聘用人员岗位的审核、招聘、聘任合同的签订与解除、工资审核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年度考核、聘期等级考核等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用人基层单位负责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岗位职责的制定、职业道德和校纪校规等方面的日常教育、岗位业务能力的培训、工作安排、日常管理、业务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合同制聘用人员经学校同意可报名参加学历学位考试。合同制聘用人员如脱产学习,须经学校同意,履行相关手续,解除劳动合同。在职学习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作出安排。学校不承担其所发生的学历(学位)费用。

第三十二条 合同制聘用人员取得博士学位后,学校根据需要按照博士人才引进,并给予学校当年引进博士的相关待遇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合同制聘用人员在试用期结束前两周由用人基层单位提出考核意见,考核意见作为是否聘用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合同制聘用人员采用年度考核和聘期等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是否聘用以及人员类别的晋升。  

第三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下一聘期是否续聘和增加校龄工资的依据。年度考核的标准依据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相关标准执行,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学校予以解聘;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学校有岗位需要可以续聘,并相应增加校龄工资。

第三十六条 聘期等级考核于每年6月份进行,由人事处等职能部门和用人基层单位联合组织,主要考核聘期内的政治思想、工作态度、服务意识、组织纪律、考勤和工作业绩等,考核办法按照《长春大学合同制聘用人员聘期等级考核办法》执行。

第九章  

第三十七条 合同制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出仲裁。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上一条:长春大学合同制聘用人员聘期等级考核办法(试行)
下一条: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通知
关闭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
中国科学院
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网
中国工程网
中国留学网
中国留学网
吉林省人社厅
吉林省人社厅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医保管理局
吉林省医保管理局
吉林省人事考试网
吉林省人事考试网
 
 
 

长春大学人事处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6543号邮编:130022   传真:0431-85250106

您好!您是第 个访问本站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