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4〕16号)中有关规定,申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领取独生子女奖励。
(一)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达到60周岁,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也应当享受奖励待遇:
1.离婚、再婚未再生育或者未违法收养子女的;
2.退休时独生子女已经死亡的;
3.无子女退休的。
现对申报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资格予以公示(见附件),公示期为2018年12月17日-2018年12月31日。欢迎全校师生员工对以下同志是否符合领取独生子女奖励条件提出意见,反映情况和问题。
联 系 人:杜伟
联系电话:85251983
附件:《2018年长春大学独生子女奖励发放名单》
长春大学人事处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