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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1-21 14:09   审核人:

 

吉医保字[2007]88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管理,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153号)、《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吉医保管字[2006]2号),结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际,特制定《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第一条方便特殊疾病患者就医,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153号)和《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吉医保管字[200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参加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并经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确认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在职、退休人员。
第三条申办范围。
以下需要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化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精神分裂症治疗、结核病抗结核治疗、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第四条申办程序
(一)须提供申请人近期明确诊断所患疾病的卫生行政部门允许复印的完整病历复印件(恶性肿瘤需提供病理报告)和诊断书原件(需要明确写明诊疗方案);
(二)填写《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证明情况,并签章;
(三)将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诊断证明材料和《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统一报送省医保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医疗待遇。
(一)特殊疾病人员办理审批手续批准后即时生效,定点医院选定后当年不得更改,变更日期为次年1月;
(二)特殊疾病支付范围:特殊疾病基本治疗费用;
(三)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按一次住院结算(不参加与本年度住院次数累计,其住院起付标准按首次住院计算)。
第六条就医管理
本地居住参保人员就医时须持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门诊病历本及省医保局核发的《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处方本》在其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可以在其异地就医所选择的定点医院中选择一家作为其特殊疾病门诊的定点医院,经省医保局批准后,在该院发生的治疗该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待遇。
第七条特殊疾病审批手续有效期为2年,到期经复审通过办理延期手续;到期未及时办理复审手续的,或复审未通过的终止待遇。
第八条本办法由省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就医管理通知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071210日印发

 

 

上一条: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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