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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人才引进和培养管理办法
2019-06-06 12:48   审核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切实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按照人才强校发展战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引进和培养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按照人才队伍发展目标,制定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加大宣传招聘力度,广泛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以多种方式为学校建设和发展提供服务。

第三条 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坚持党管人才、按需引进、合同管理、目标考核的原则。根据人才引进层次和人才培养目标,学校与个人(或团队)签订目标管理合同,进行考核管理。

第四条 人才引进和培养的目标是保障学校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的需要,用好现有人才,稳定关键人才,引进急需人才,培养未来人才,保证带动学科专业长足发展,提升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水平。引进方式主要为全职引进,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柔性引进。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五条 人才引进的层次为:

(一)领军人才;

(二)学科带头人;

(三)学术骨干;

(四)博士(包括A类博士、B类博士、C类博士)。

第六条 人才引进的条件,见附件1《长春大学人才引进和培养条件》。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七条 校内人才培养的层次见第五条。

第八条 校内人才培养的条件见附件1《长春大学人才引进和培养条件》。附件1中的“项目”和“项目经费”均指科学研究类项目和项目经费。非科学研究类项目,项目数量及项目经费均减半计算。

第九条 校内人才的培养每年组织一次,按照确定名额、个人申报、资格审查、考核评议、学校审批的流程进行。

第十条 校内被培养人员,聘期内不再参加其他层级的人才培养申报和选拔。聘期结束后,经考核达到上一层级人才培养目标条件的人员,学校补发上一层级与申报层级特殊岗位津贴的差值。各类博士培养合同只能签订一次。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待遇见附件2《长春大学引进和培养各类人才待遇一览表》。

第十二条 对于特别优秀或学校特别急需的人才,可采取“一人一议”的方式,确定具体待遇。

第十三条 柔性引进的人才(或团队)条件参照附件1《长春大学人才引进和培养条件》进行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具体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校内培养的各类人才只享受附件2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和科研启动经费。

第十五条 校内人员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待遇,按照《长春大学教师攻读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攻读博士研究生,培养期限的学费可由学校实报实销,但最多不能超过15万元;或可不报销学费,享受当年人才引进政策。

第五章  组织领导

十六 学校成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和分管党务工作的副书记担任,成员由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科研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组成。

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审核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岗位职责和任期目标;

(二)对拟引进和培养人才进行初步考核,提出引进或培养意见;

(三)负责对引进和培养人才聘任中期和聘任期满的考核工作。

第六章  引进程序

第十 制定计划。各院(部)每年根据所属学科专业建设实际需求,确定人才岗位设置和引进计划(每年12月底前完成)。各院(部)制定人才引进计划时,要本着按需引进、严谨负责的态度,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校内培养的各类人才,由人事处制定计划。人事处汇总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开发布实施。

十九 个人应聘。应聘人员向学校人事处提供个人简历、学历职称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反映其学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等,人事处对应聘人员资格及业绩成果进行初审。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人事处会同基层用人单位按照人才引进计划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应聘人员的学历、资历、专业方向和学术成果等。

第二十 考核评议。人事处和基层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创新能力、发展潜力等综合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考核评议后,人事处会同基层用人单位形成人才引进和培养的论证报告,报告包括能力水平评价、与岗位需求契合度、岗位职责、任期目标及相关待遇等初步意见。

第二十 学校审批。人事处汇总考核评议、论证报告等情况,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经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经学校审批引进和培养的人才,由人事处办理相关事宜。

第七章  聘任与管理

第二十 经学校审批引进的人才,学校为其安排体检,进行政审,符合要求的签订聘任合同,办理录用手续,予以聘任。经学校审批的校内培养人才,签订聘任合同,办理聘用手续,予以聘任。

第二十 学校对聘任的人才实行合同管理和目标考核,以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以及违约责任。聘期的目标应至少达到《长春大学人才引进和培养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 聘任合同的期限至少5年。聘任的人才须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调离或解除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不满足上述条件且因个人原因调离或解除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相应待遇。

第二十 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聘任的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实行聘任中期和聘任期满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博士的考核由各院(部)负责。考核时间为聘期第24个月和第60个月。

第二十 聘任中期考核不合格者,要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制定具体改进措施,暂停发放特殊岗位津贴和住房补贴,待期满考核合格后予以一次性补发;聘任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可申请最长延期一年进行验收考核,延期期间不享受特殊岗位津贴和住房补贴,考核仍不合格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第二十 引进和培养的人才有违反法律和有悖学术道德、师德规范行为的,停止享受人才引进和培养的各种待遇。

二十九 学校建立人才引进和培养联系人制度。由基层用人单位党政负责人联系引进和培养的人才,了解和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八章  

第三十条 学校现行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长大校发〔2017〕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长春大学人才引进和培养条件

附件2:长春大学引进和培养各类人员待遇一览表










附件1

长春大学人才引进和培养条件

一、人才引进与培养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爱国爱校,治学严谨,为人正派,诚实守信,身心健康

(二)具有团队精神和全局观念,熟悉本学科、本领域最新研究动态。

(三)引进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要求具有博士学历学位;校内培养的,要求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历学位。引进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一般博士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二、领军人才业绩条件

(一)获得以下荣誉称号或业绩者可直接申报领军人才

“千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自然基金委创新群体”带头人;“教育部创新团队”带头人;“科技部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带头人;“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领军人才;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首席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

(二)不具备以上人才类条件,但具备以下四项业绩中三项条件(引进人才须完成以下四项业绩中三项条件)的可申报领军人才:

1.科研项目及经费(延期项目不计入,下同)

1)自然科学类:近五年(从申报时间往前推5年起计算,下同)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主持国家“863”项目、国家“973”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国家支撑计划项目、国家重大专项1项;或担任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重大工程技术项目负责人,且各类科研项目到款经费不少于300万元。

2)人文社科类:近五年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招标项目、国家软科学重大(重点)招标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重点)项目1项;或主持国家级和省哲学社规划办公室项目至少2项,且各类科研项目到款经费不少于100万元或其他各类项目到款经费不少于200万元。

2.近五年在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等收录的学术论文),以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图书馆等权威检索机构提供的查新报告为准。SCI分区以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最新年度分区表大类为准(下同)。

1)自然科学类:以第一作者(含导师通讯作者)被SCI、EI收录论文10篇以上;或在SCI分区表中的1区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2区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或在3区期刊上发表论文6篇以上。

2)人文社科类:以第一作者被SSCI、A﹠HCI收录的国内外期刊或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在《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和《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发表或转载二分之一及以上(或3000字及以上)的学术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报》理论版上发表学术论文3000字及以上),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累计6篇以上。

3.近五年取得高水平成果、高级别奖项

获得国家级成果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创造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中国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1项(特等奖获得者、一等奖排名前七,二等奖排名前五,三等奖排名前三);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推广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奖1项(特等奖排名前五、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第一)。文学艺术类在国际重要比赛中获优秀奖项;或获得“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群星奖,中宣部、文化部奖项1项;或本人(排名第一)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有1篇被评为国家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不具备此项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独立撰写并在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专著1部或主编本学科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

2)本人作为指导教师(排名第一)所指导的学生至少有2篇学位论文被评为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第一完成人)。

4)科技成果成功转让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第一完成人),并通过成果转化产生良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5)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国家基础学科人才培养或科学研究基地的学术负责人。

4.近五年获得国家级(上述业绩中未包括的)人才奖项者。

三、学科带头人业绩条件

具备以下四项业绩中的三项条件:

(一)近五年主持国家级研究项目(课题)2项或主持省级项目3项,且各类科研项目到款经费自然科学类不少于100万元,或其他各类项目到款经费不少于20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少于30万元,或其他各类项目到款经费不少于60万元。

(二)近五年在国际顶尖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

1.自然科学类:以第一作者(含导师通讯作者)被SCI、EI收录论文6篇以上;或在SCI分区表中的1区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2区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在3区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

2.人文社科类:以第一作者被SSCI、A﹠HCI收录的国内外期刊或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和《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发表或转载二分之一及以上(或3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报》理论版上发表学术论文3000字及以上),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累计5篇以上。

近五年取得高水平成果、高级别奖项

获得国家级成果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创造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中国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1项(排名前五);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推广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奖1项(特等奖获得者,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第一)。文学艺术类在国际重要比赛中获优秀奖项;或获得“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群星奖,中宣部、文化部奖1项;或本人(排名第一)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有1篇被评为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不具备此项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独立撰写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本学科专著1部或主编本学科统编教材1部。

2.指导学生在省级学科竞赛中获得一等奖1项。

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第一或第二完成人)。

4.科技成果成功转让金额达50万元以上(第一完成人)。

5.担任国家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及以上职务者或国内一级学会担任理事以上职务者。

近五年获得省部级以上人才奖项者。

四、学术骨干业绩条件

具备以下四项业绩中的三项条件:

近五年主持国家级项目(课题)1项,且各类科研项目到款经费自然科学类不少于50万元,或其他各类项目到款经费不少于10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少于15万元,或其他各类项目到款经费不少于30万元。

近五年在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

1.自然科学类:以第一作者(含导师通讯作者)被SCI、EI收录论文5篇以上;或在SCI分区表中的2区及以上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SCI分区表中的3区及以上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

2.人文社科类:以第一作者被SSCI、A﹠HCI收录的国内外期刊或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和《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发表或转载二分之一及以上(或3000字及以上)的学术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报》理论版上发表学术论文3000字及以上),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累计3篇。

近五年取得高水平成果、高级别奖项

获得国家级成果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创造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中国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1项;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推广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1项(特等奖、一等奖获得者,二等奖排名前五,三等奖排名前三)。文学艺术类在国家重要比赛中获优秀奖项;或获得“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群星奖,中宣部、文化部奖1项;或在省级学科竞赛中获得二等奖2项。不具备此项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正式出版本学科有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或主编本学科统编教材1部。

2.本人作为指导教师(排名第一)所指导的学生被评为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1篇。

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完成人前三位)。

4.科技成果成功转让金额达30万元以上(第一完成人)。

5.在一级学会担任理事及以上职务者。

(四)近五年获得市级以上人才奖项者。

五、 博士业绩条件

(一)A类博士条件

全球排名前400高校(US News、QS、THE、ARWU四个研究机构发布的最新排名)毕业的博士研究生,理工科以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在本学科领域SCI二区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三区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3篇或被SCI、EI收录论文5篇;文科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领域SSCI、A﹠HCI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在《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和《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发表或转载二分之一及以上(3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报》理论版上发表学术论文3000字及以上),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累计3篇。除上述大学之外的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其成果在上述大学博士毕业生成果的数量基础上加1。

(二)B类博士条件

国家或省级“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学科的博士研究生,理工科以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在本学科领域SCI一区、二区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三区、四区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被SCI、EI收录论文3篇;文科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领域SSCI、A﹠HCI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和《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发表或转 二分之一及以上(或3000字及以上)的学术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报》理论版上发表学术论文3000字及以上),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累计2篇以上。非“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其成果在上述大学博士毕业生成果的数量基础上加1。

(三)C类博士条件

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领域SCI、EI收录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CSSCI、CSCD收录期刊发表论文1篇的博士研究生。





附件2

长春大学引进和培养各类人才待遇一览表

人才类别

科研启动经费

安家补贴

(一次性)

特殊岗位津贴

(不含博士津贴)

 租房补贴

(聘期内)

其他待遇

领军人才

人文社科50万元,理工类150万元。

50万元

100万元,分五年发放,20万元/年。

提供具有使用权的过渡住房一套或每月提供租房补贴2000元。

1.按配偶学历层次解决配偶工作;2.享受校内博士津贴

学科带头人

人文社科30万元,理工类100万元。

30万元

20万元,分五年发放,4万元/年。

学术骨干

人文社科15万元,理工类50万元。

20万元

10万元,分五年发放,2万元/年。

每月提供租房补贴1000元。

享受校内博士津贴

A类博士

人文社科10万元,理工类30万元。

15万元

5万元,分五年发放,1万元/年。

每月提供租房补贴500

B类博士

人文社科5万元,理工类15万元。

12万元

3万元,分五年发放,0.6/年。

-

C类博士

人文社科3万元,理工类10万元。

10万元

-

-


备注1.对于特殊学科和特殊需求的各类人才采取一人一议方式确定优厚待遇

2.长春大学引进和培养的人才在聘期内取得的科研成果同时享受长春大学教学、科研奖励相关政策。


上一条:长春大学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条: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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