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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关于印发2018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年07月10日 13:41  点击:[]

长大校发〔2018〕74号


校内各单位:

《长春大学2018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8年6月28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向本单位全体专业技术人员传达并遵照执行。



                                                  长春大学

                                                2018年6月29日



长春大学2018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规范(试行)》(吉人社办字〔2017〕51号)和《长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修订)》(长大校发〔2018〕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要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发展,遵循人才发展规律。突出以品德、贡献、能力和业绩为评价导向。继续实行评聘结合,按岗位设置管理。充分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激发各类人才创新能力,为建设高水平应用型大学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实事求是,公正评价,坚持标准,公平竞争,择优聘任,科学管理。

三、评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条件及职业道德要求:热爱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治学严谨,团结协作,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师德和敬业精神,能全面履行现职务职责,完成学校安排的工作任务。

2.参评教师系列人员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3.5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

(二)学历、资历条件

教师系列按照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吉林省高等院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吉人联字〔2004〕2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他系列分别按照省人社厅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执行。

四、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2018年长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李志瑶

副组长:赵骥民 张代治

成 员:童 猛 魏秀云 王剑飞 李廷吉 陈煜平

刘 多 袁洪亮 段有忠

秘 书:段有忠(兼)

领导小组下设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以下简称“职称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如下:

主 任:段有忠

副主任:陈建弟 李秀英

成 员:张 欣 邹英永 关 群 李秀义 邹丽明

郭宏岩

秘 书:张 欣(兼)

五、工作程序

(一)参评人员按照要求上报本人的职称申报材料。

(二)参评人员所在基层单位对其业绩成果进行业绩审核。

(三)职称办按照省人社厅规定的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四)对初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及申报材料进行公示。

(五)学校召开院部学科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会议。

(六)院部学科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七)院部学科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公示。

(八)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例会评审。

(九)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例会评审结果公示。

(十)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核准评审结果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十一)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审核及确认。

(十二)校长对获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聘任,颁发聘书。

六、其他相关问题说明

(一)关于硕士、博士研究生职称评审的问题

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且受聘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两年以上的人员,可按照相应系列(专业)中级职称评审条件申评中级职称,不再进行转正定职。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且受聘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两年以上的人员,可按照相应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申评副高级职称。

(二)关于同级改职的问题

因工作岗位变动参加职称改职的人员,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后,可按现从事岗位的专业系列评审条件参加改职评审。年度内跨系列改职人员不得同时申评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改职后,评审上一级职称时,专业完全相同或专业相近的,系列相同、专业相近的,改职前和改职后的职称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系列和专业都不同的,职称任职年限不能连续计算,从取得现职称资格之日算起。

(三)关于职称申评学历学位认定的问题

职称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经总政、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授予的学历学位,以及中央党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不属于上述院校授予的学历学位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不认可的各种培训班修业、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均不能视为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

(四)关于职称申评著作论文及奖项确认的问题

1.专业技术人员在申评上一级职称时,所提供的著作、论文和其他业绩,必须是在取得现岗位级别职称后重新获得的,否则不能作为申评业绩。

2.申评论文(不含作品)系指在省级以上正式期刊公开发表的与本专业岗位相关的学术论文,非本专业岗位相关的论文,副刊、增刊、论文集等刊登的论文,以及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通报确定的违法刊物、盗用刊号刊物、盗版印刷刊物中刊发的论文均不能作为申评论文。有关论文检索,须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并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主流数据库对个人论文信息进行检索。不在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查询范围内刊物及发表在刊物增刊、专刊、特刊的论文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论文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

3.申评论文的等级按如下标准认定。国家级重要期刊论文是指收录或发表在以下刊物的论文:SSCI、SCI、ISR、EI、A&HCI收录的期刊学术论文,国务院学位办《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文重要期刊目录》收录的期刊中发表的学术论文。核心期刊论文是指发表在以下刊物的论文:北京大学编著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CSSCI来源期刊和集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省级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且属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一批认定学术期刊名单上的期刊中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或教材指公开出版与本专业有关的书籍或教材。

4.申报人员所提供的学术(技术)成果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作为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奖励项目。

(五)关于职称申评相关时限计算的问题

申评人员的年龄按照申报年的12月31日计算;业绩成果有效期按照上一年度12月31日计算(以实物为准),专业工作年限、毕业年限、任现职时间有效期均按照申报年度的8月31日计算;申报本系列最高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有效期可延至申报人材料在单位内部公示之日前。

(六)关于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的规定

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不做要求。

(七)关于教学型副教授评审的规定

申报教学型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及学历、资历条件须符合本实施方案中的相关规定,具体评审条件参见《长春大学教学型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试行)》(附件)。

(八)关于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评审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文件精神,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不含马克思主义学院专任教师)单独列设,学校将根据报名情况,在通过资格审核人数适宜的情况下,单列计划、单独评审,否则,并入学校其他专技对应级别的评审。

(九)关于高层次人才职称认定的问题

凡在我省工作或提供服务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特支计划”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全国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全国留学回国人员先进个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和省高级(资深)专家、省拔尖创新人才、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我省各级企事业单位专门从国外或省外重点引进的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博士后出站人员等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同时打破学历、毕业年限和任职年限限制,经所在工作单位批准同意,申报认定相应系列的职称。高层次人才职称认定由省人社厅统一负责组织。经认定的人员可不受单位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实行超岗聘任。

(十)关于几个教学文件的说明

1.根据《长春大学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培养实施细则》(长大教字〔2013〕1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青年教师是指年龄在35周岁以下”;第八条规定,“青年教师在35岁之前应至少参加一次学校组织的青年教师大奖赛,通过参赛历练,提高教学水平。未参加过青年教师教学大奖赛的青年教师,不得参评副高级职称(自本细则下发施行之日起3年后执行)”。

2.根据《长春大学教学督导实施办法》(长大校发〔2017〕99号)文件规定,“参加高级职称评审的教师,其任现职期间近五年的教学质量评价须均为合格及以上,作为参评高级职称的基本条件”。其中“近三年至少有一年教学质量评价为优秀”条件暂不执行。

“任现职期间至少两次荣获‘长春大学XX学年最受学生欢迎教师’荣誉称号、无教学事故、教学质量为优秀的教师,在达到上一级职称评审(聘)条件、所在教学院(部)有其评(聘)职称指标的情况下,可直接参加校级职称评审(聘),并在评聘时予以特殊说明;如果所在教学院(部)有多名教师达到上述条件,而相应的职称指标不足时,则由教学院(部)择优向学校推荐”。

3.根据《长春大学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16〕152号)文件规定,从2018年开始,45岁以下(不含45周岁)教师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前,任现职期间至少须有一个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的经历,其中35岁以下(不含35周岁)教师在任现职期间必须具有半年以上实践锻炼经历。完成实践锻炼考核的时间节点为今年申报职称开始前,即2018年6月23日。

(十一)关于公示日的说明

因学校今年职称评审在暑假进行,职称评审公示遇到节假日,公示期连续计算。

(十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允许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1.受党内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或行政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在处分期限内的人员,在处分期内及下一年度不能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2.有违师德师风的,实行一票否决。

3.参评当年及前一年有Ⅱ级及以上教学事故记录的,不能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4.不服从组织分配,不遵守工作纪律,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带来不良影响的人员。

5.任期内,因病累计离开本职工作岗位1年以上或因事累计离开本职工作岗位半年以上,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

6.无理取闹或挟私报复,扰乱办公秩序、影响公务的人员。

7.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成果的人员。

8.年龄在45周岁以下没有攻读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的参评人员,不能申报讲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要求提供攻读硕士研究生课程班所在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出示的证明)。

9.没有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参评教师系列以外人员除外)。

10.未经学校批准,在我校以外的单位具有正式职务身份、承担相对固定的工作任务并享受该单位相对固定薪酬等相关待遇的校外任职或兼职的(在外单位坐班或在其他院校担任系副主任以上职务等情况均属此类),一经核实,当年及下一年度不能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七、工作要求

1.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指导下,在长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相关要求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2.继续实行职称评聘工作“四公开”制度,即政策公开、指标公开、评聘公开、结果公开;继续实行评聘结果公示制度,增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透明度。

3.建立健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监察责任制,坚决打击各类伪造证件及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对伪造各类证件及提供假证书、假业绩、假成果的参评人员一经查实,予以严肃处理,取消评聘的职务,五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出现问题,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4.实行回避制度,凡申报人员及与申报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者皆不能担任评委会委员。

5.信访举报须签署实名和详细联系方式,不签署实名和详细联系方式的原则上不予受理。信访举报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明确反映责任主体,对无理取闹、诬告陷害、干扰职称评审工作的人员,取消三年申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五年直至终身申报资格。


八、日程安排

时 间

工作内容

6月20日—6月27日

制定《长春大学2018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方案》。

6月23日—6月26日

申报人员登录长春大学职称管理系统,进行系统填报。

6月27日—6月29日

基层单位对教师系列申报人员进行业绩初审,职能部门对非教师系列申报人员进行业绩初审。

7月2日—7月3日

相关职能部门对代表性业绩成果进行确认。

7月4日

职称办对初审结果进行汇总。

7月5日—7月6日

初审通过人员提交相关表格,交纳职称评审费。

7月6日—7月10日

初审通过人员公示。

7月14日

院部学科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7月14日—7月16日

院部学科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公示。

7月18日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例会评审。

7月18日—7月20日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例会评审结果公示。

9月10日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核准评审结果并上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9月11日

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审核及确认。

附件:长春大学教学型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试行)

附件

长春大学教学型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

(试行)

一、基本条件及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教学型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及学历、资历条件须符合《长春大学2018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方案》中的相关规定。

二、申报范围

此次申报教学型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为各教学院(部)教学一线具有讲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同级改职人员除外)。

三、师德师风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任现职以来,没有《长春大学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长大党发〔2018〕17号)文件规定的师德失范行为。

四、教学效果条件

1.任现职以来没有教学事故记录。

2.任现职以来,年均授课时数满足所属院(部)对讲师教学工作量的额定要求。

3.近2年教学综合评价为优秀。(具体名单由教务处提供)

五、教学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取得本专业领域较高水平的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成果,并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或主编、副主编、参编本科专业教学使用的教材。

2.主持或参与省级及以上(前5名)教学研究课题(含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主持或参与校级教学研究课题(前3名)。

3.省级及以上本专业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主要完成人(前5名),或校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主要完成人(前3名)。

4.校级及以上优秀课程、精品课程组成员且是主讲教师,在团队具有讲师职称人员中排名前2名。

5.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6.荣获“长春大学教学质量免检教师”、“长春大学**年度最受欢迎教师”、“长春大学优秀教学质量奖”称号之一。

7.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的学科技能竞赛(排名第1,由教育行政部门主办),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参加文体竞赛(由国家、省级教育、文化、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专业汇演、汇展、专业技能比赛;由中国美协、中国音协、国家体育总会和省美协、省音协、省体育总会主办的专业汇演、汇展、专业技能比赛),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

8.主持或参与品牌专业、特色专业、优秀教学团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实验教学改革试点等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省级及以上项目在团队具有讲师职称人员中排名前3名,或校级项目在团队具有讲师职称人员中排名第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