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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05月23日 15:5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按照人才强校发展战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切实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引进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人才引进工作坚持党管人才、按需引进、合同管理、目标考核的原则。引进人才能够带动学校学科专业长足发展,提升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水平。重点保证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和急需专业的人才需要。根据人才引进层次,签订业绩目标合同,进行考核管理。  

第四条引进方式主要为个人全职引进,根据实际需要可柔性引进学科带头人和人才团队。  

第二章 层次及条件  

第五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划分为四个层次:  

(一)领军人才;  

(二)学科带头人;  

(三)学术骨干;  

(四)博士。  

第六条引进领军人才的条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入选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人选等。  

第七条引进学科带头人的条件: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学位,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具有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3项及以上,发表本学科领域高水平论文10篇及以上;有带领团队进行科学研究的领导能力;年龄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  

第八条引进学术骨干的条件: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一般应当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学位,具有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项及以上,发表本学科领域高水平论文5篇及以上;具备成长为学科带头人的潜力;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  

第九条引进博士的条件:世界500强高校博士毕业生;学校急需专业博士毕业生;在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或知名企业任职3年以上,有一定影响力的优秀人才。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  

引进的其他博士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  

根据学校实际,发布年度急需专业目录。  

第十条引进团队条件:能够有力支持学校特色学科发展的团队。近5年内在相应领域科研成果有重要影响、国内领先的优秀团队可以全职或柔性引进。  

第三章  待 遇  

第十一条全职引进人才的工作和生活待遇:  

(一)领军人才:主要提供科研启动经费100-200万元;按学校周边住房平均售价,给予150㎡的购房资金;给予20万元安家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和校内绩效工资外,享受学校引进人才特殊岗位津贴每年20万元;协助解决配偶工作。  

(二)学科带头人:主要提供科研启动经费50-100万元;按学校周边住房平均售价,给予100㎡的购房资金;给予15万元安家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和校内绩效工资外,享受学校引进人才特殊岗位津贴每年10万元。  

(三)学术骨干:主要提供科研启动经费20—50万元;给予10万元安家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和校内绩效工资外,享受学校引进人才特殊岗位津贴每年5万元。  

(四)世界500强高校博士毕业生;学校急需专业博士毕业生;在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或知名企业任职3年以上,有一定影响力的优秀人才:提供科研启动经费10-20万元;给予5万元安家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和校内绩效工资外,享受学校引进人才特殊岗位津贴10万元,分5年发放。  

引进的其他博士:提供科研启动经费5-10万元;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和校内绩效工资外,享受学校引进人才特殊岗位津贴5万元,分5年发放。  

人文社科类人才科研启动经费取下限,理工类取上限。  

第十二条柔性引进人才和全职(或柔性)引进团队:本着“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具体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对于特别优秀或学校特别急需的人才,可不受上述待遇的限制,采取“一人一议”的方式,确定具体优厚待遇。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学校成立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才引进和管理工作。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人事处、组织部、科研处、研究生部、教务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组成。  

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审核人才引进计划、岗位职责和任期目标;  

(二)对拟引进人才进行初步考核,提出引进意见;  

(三)负责对引进人才聘任中期和聘任期满的考核工作。  

第五章  引进程序  

第十六条制定计划。各院(部)每年根据所属学科专业建设实际需求,确定人才岗位设置和引进计划(每年12月底前完成)。各院(部)制定人才引进计划时,要本着按需引进、严谨负责的态度,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人事处汇总各院(部)人才引进计划,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公开发布实施。  

第十七条个人应聘。应聘者向学校人事处提供个人简历、学历职称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反映其学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等,人事处对应聘者资格及业绩成果进行初审。  

第十八条资格审查。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按照人才引进计划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应聘人员的学历、资历、专业方向和学术成果等。  

第十九条考核评议。人事处和用人单位对应聘者的学术水平、创新能力、发展潜力等综合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考核评议后,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形成人才引进论证报告,报告包括能力水平评价、与岗位需求契合度、引进后的岗位职责、任期目标及相关待遇等初步意见。  

第二十条学校审批。人事处汇总考核评议、论证报告等情况,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经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经学校确定引进的人才,由人事处办理相关事宜。  

第六章  聘任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经学校审批引进的人才,学校为其安排体检,进行政审,符合要求的签订聘任合同,办理录用手续,予以聘任。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聘任的人才实行合同管理和目标考核,以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以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聘任合同的期限最少为5年。聘任的人才须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调离或辞职。不满足上述条件且因个人原因申请调离或辞职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相应待遇。  

第二十四条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聘任的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实行聘任中期和聘任期满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博士的考核由各院(部)负责。考核时间为聘期第24个月和第60个月。  

第二十五条聘任中期考核不合格者,要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制定具体改进措施,暂停享受引进人才待遇;聘任期满考核不合格者,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并取消其引进人才资格。  

第二十六条引进人才有违反法律和有悖学术道德、师德规范行为的,停止享受人才引进待遇,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并取消其引进人才资格及相关待遇,学校予以解聘。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引进人才联系人制度。由学校指定用人单位党政负责人联系引进的人才,了解和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申报相应人才资格,经学校审核后,签订目标管理合同,享受相应待遇,与现有享受待遇不可兼得,按符合条件的最高标准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按照本办法签订的人才,按照合同条款执行目标管理和考核。  

第三十条学校现行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实施之日起执行。

                                                                      长春大学人事处

                                                                   2017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