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春大学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16]152号)文件规定,从2018年开始,45岁以下教师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前,任现职期间至少须有一个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的经历,其中35岁以下教师在任现职期间必须具有半年以上实践锻炼经历。
为便于学校对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的教师进行管理,现对报销流程作如下说明:
1.报销人的经费由院部开具列支项目为师培经费的指标本,填写报销明细(见附件),明细由院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公章报人事处;
2.人事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审核报销人是否已完成实践锻炼,如没有在人事处存档的《长春大学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考核表》,则不予报销;
3.人事处劳资科审核补贴费用;
4.人事处处长进行复审并签字。
如有不明事宜,请联系85250104(专技科)、85250105(劳资科)。
附件:长春大学教师赴企业单位实践锻炼报销明细
人事处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