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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关于印发《长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2018-07-10 13:38   审核人:

长大校发〔2018〕73号

校内各单位:

《长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已经2018年6月22日第三届教代会执委会第六次讨论通过,2018年6月2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向本单位全体专业技术人员传达并遵照执行。


附件:长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长春大学

                                                2018年6月29日


长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2016年3月9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2018年6月28日

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公正性,规范管理评审程序,有效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岗位业绩,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近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明确评审程序。明确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各个环节、原则要求,注重权责分布均衡。

2.严格准入条件。严格按照省人社厅和教育厅对各系列、各岗位级别准入条件的基本要求,明确准入条件及其来源。

目前,学校正在修订各系列评审条件,修订标准及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3.业绩质量优先。以专业能力、岗位业绩和实际贡献为考察标准,对参评人员的业绩成果不再进行全校统一标准的量化打分。

二、人员范围

参评人员为上一年度参加年度考核且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等次的在编在岗人员和人才派遣合同制人员。其中,受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及下一年度不能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参评当年及前一年有Ⅱ级及以上教学事故记录的,不能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未经学校批准,在我校以外的单位具有正式职务身份、承担相对固定的工作任务并享受该单位相对固定薪酬等相关待遇的校外任、兼职的(在外单位坐班或在其他院校担任系副主任以上职务等情况均属此类),一经核实,当年及下一年度不能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三、基本条件

教师系列按照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吉林省高等院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吉人联字〔2004〕2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他系列分别按照省人社厅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执行。其中:①国家级重要期刊论文是指收录或发表在以下刊物的论文:SSCI、SCI、ISR、EI、A&HCI收录的期刊学术论文,国务院学位办《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文重要期刊目录》收录的期刊中发表的学术论文。②核心期刊论文是指发表在以下刊物的论文:北京大学编著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CSSCI来源期刊和集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③省级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且属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一批认定学术期刊名单上的期刊中发表的学术论文。④著作或教材指公开出版与本专业有关的书籍或教材。

2016年1月1日以后发表的会议论文,不再作为允许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从2017年1月1日开始,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有发表教研论文、参加教研课题、参加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等至少一项教学类项目;机关、教辅岗位人员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除上述要求之外,必须是教师出身、所出成果为本专业成果且仍从事教学工作;机关、教辅、学校附属单位岗位人员申报研究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其成果必须是本专业成果。

四、个人申报

从2018年开始,学校试行“长春大学职称评审信息管理系统”。

1.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晋升,需自行登录系统填写,按照通知要求按时提交信息,由人事处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2.个人申报的业绩成果需选择“是否为代表性业绩”,代表性业绩成果最多可选择15项。申报人员的代表性业绩成果将作为评审的主要依据。

五、组织机构

成立长春大学××××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职称评聘的领导与决策。下设长春大学××××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办公室,负责职称评聘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成员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科研处、高等教育研究所、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学生工作部(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六、资格与业绩审核确认

1.参评人员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原有的《长春大学××××年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和《长春大学××××年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附表》不再使用,统一改用系统内生成的《长春大学XXXX年专业技术职务一览表》和《长春大学XXXX年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

2.继续实行“AB角”交叉审核机制。院部学科组先对申报人员的所有业绩成果内容及相应材料原件进行审核鉴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办公室只对申报人的资格、基本条件和所选择的代表性业绩成果内容及相应材料原件进行复审确认,不再对申报人的非代表性业绩成果进行审核鉴定。

七、名额核算、申请及分配

1.校内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如下表)

序号

单位

核定编制数

核定比例(%)

正高级岗(个)

副高级岗(个)

中级岗

正高

副高

中级

核定数

已聘数

核定数

已聘数

已聘数
























































上表说明:

①在校内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单位中,设置“其他专技”,为独立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核算及名额分配单位,包括其他教师、研究、实验、图书、卫生、工程、档案出版、会经审系列。就身份而言,是指所有非专任教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由教师或实验转入机关、教辅岗位但仍然在原单位兼课的人员,此类申报人员不算在原单位的名额之内,统一纳入“其他专技”进行岗位数额核算、名额分配及评审。具体名额分配根据当年报名情况确定,但应向一线专业技术岗位倾斜。

②按照省人社厅核定的总体比例结构,校内各单位、系列核算比例暂定为:硕士点单位正高16%、副高37%、中级38%;非硕士点教学院部专任教师正高13%、副高34%、中级44%;“其他专技”正高12%、副高32%、中级47%。具体核算指数取整数,严格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按需设岗、按岗聘任”。

③“核定编制数”由教务处根据培养方案工作量和生师比核定。

④编制和比例原则相对固定,核定编制数和硕士点单位根据变化情况动态掌控,例如新增硕士点院部可以调整相应比例。

⑤为有利于平衡和对全校总岗位数有效控制,各单位的人才派遣合同制人员计入总数之中进行核算。

⑥为使专业技术岗位及级别有可控性,继续沿用对教学院部进行名额分配的办法。根据核定的岗位数及已经聘任数,分别在“有名额”与“无名额”范围内进行评审。

2.名额核算及申请

评审当年学校的具体名额核算及申请,按照省人社厅规范的程序及核算方式到省人社厅进行申请。具体如下表:

岗位数量

申报

人数

评聘人数

类别

设岗

实有

空岗

年退

自主评聘

推荐外评

正高








副高








中级








3.名额分配

向省人社厅申请下来当年具体评审名额之后,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各单位、各系列的申报情况,在充分考虑专业建设、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需要的基础上,研究决定各单位、各系列的名额分配。有空额的单位应相对宽松,但一般情况下不能等额;没有空额的单位也需给予评审机会,以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名额分配要整体考虑,不能完全分单位进行。名额分配要考虑分配系数,以体现公平合理。“教学型”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一般情况下单独分配名额。

八、院部学科组评审

1.院部学科组评委组成办法。

(1)成立××××年××学科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院部学科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2)一般情况下,每个教学院部独立组成学科组,组长一般由院长(主任)担任;院长(主任)需要回避或有其他不能参加的情况,由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一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有公信力的学科组成员担任组长。

(3)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秉承公平公正、兼顾系室均衡性原则,研究决定院部学科组组成。院部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足额的,原则上由正高级人员组成(院部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足额、遴选副高级人员的,要向学校说明情况并得到批准);院部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足的,可以遴选有公信力的副高级人员,并向学校职称办做出组建原因的说明。

(4)研究系列及其他系列学科组由学校组建。学科组具体数量,根据当年申报情况及名额分配情况而定。研究系列及其他系列学科组的成员组成,应考虑部门及系列的均衡性。

(5)学校职称办根据各学科组的实际情况,以复函形式批复同意组建该学科组。

(6)监票人员一般由学院书记担任,如书记是学科组评委,则由学院副书记担任。

2.院部学科组评审专家按上述组成原则及程序组成,一般实行7委制,也可根据本学科组的实际情况申请实行9委制或5委制。投票现场一般与监票人共同研究确定投票规则并由学科组长在投票之前宣布,票数超过评委总数2/3(含2/3,下同)者评审通过。如果出现僵持局面,可实行末位淘汰制,直至票数超过评委总数2/3者才能获得通过。一经发现学科组成员有徇私舞弊、挟私报复等不端行为,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3.各院部学科组按照当年学校规定的出线人数进行评审。一般情况下,各级别、各系列都要在学科组进行差额推荐,出线推荐到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例会的人数原则上为当年学校申请评审名额的2倍之内。

4.院部学科组要对本学科申报人业绩成果进行全面考察及审核。

(1)在符合省里和学校的职称评审条件前提下,教学院部可以根据本学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学科组的业绩成果考核标准,但必须经过本院部全体教师的2/3以上同意、院部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办公室(人事处)审核同意。

(2)教学院部自行研究业绩成果考核标准时,除了要符合学校的评价导向外,还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宜简不宜繁;二是坚持精品、高质量成果优先,只有在高质量成果同等条件下才比较其他成果的数量;三是应将工作态度及工作业绩作为考核标准之一;四是以学术成就和教学质量为准绳。

(3)自2012年以后,除破格申报之外,累计参评5年的申报人员,不受本单位名额限制,在学科组票数超过评委总数2/3者直接推荐上大评委

(4)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申报人员,不受本单位名额限制,在学科组票数超过评委总数2/3者直接推荐上大评委

(5)“教学型”副教授申报人员,不受本单位名额限制,在学科组票数超过评委总数2/3者直接推荐上大评委

(6)任现职以来近五年内科研项目纵向到账经费文科达到70万、理工科达到200万,或横向到账经费文科达到100万、理工科达到300万的申报人员,不受本单位名额限制,在学科组票数超过2/3者直接推荐上大评委。

(7)副高级及以下申报人员在学科组进行现场答辩,由学科组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

5.院部学科组要对本学科申报人员排序推荐上报(教学型副教授申报人员单独排序)。上报评审结果需同时提交推荐报告,由学科组所有成员签字后提交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办公室(人事处)。

九、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例会评审

1.按照省人社厅的要求,在充分考虑学科平衡的基础上组建专家库,并到省人社厅抽取大评委名单,名单要严格保密。

2.在例会评审现场,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办公室要向专家评委提供参评人员的业绩材料,专家评委利用职称评审系统进行网上评阅。

3.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例会现场选出评审委员会主任,评审活动由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

4.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参评人员进行现场答辩,时间在4分钟以内。

5.例会评审办法。

例会评审采取分类评价方式进行,由学校评审委员会成员组建四个例会学科组(以下简称“学科组”)先进行分类评审,推荐本组的等额出线指标人选(以下简称“等额指标”)和竞争出线指标人选(以下简称“竞争指标”);再由学校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进行最终评审。

(1)学科组分组原则。

评审按照文科组、理工组、艺术体育组和其他专技组分组(各级别参评人数未达到设组条件的,按本人所从事专业并入上述相应组)。

学院对应学校例会评审分组如下:

①文科组:管理学院、经济学院、文学院、外国语学院、特殊教育学院(特殊教育系)、国际教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行政学院;

②理工组:机械与车辆工程学院、电子信息工程学院、计算机科学技术学院、理学院、特殊教育学院(针灸推拿系)、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园林学院;

③艺术体育组:音乐学院、特教教育学院(视觉传达设计系、动画系、绘画系)、美术学院、体育教研部;

④其他专技组:研究系列、实验系列、思政教师系列(不含两课教师)、卫生系列、图书系列、工程系列等。

(2)指标分配原则和指标数额。

①指标分配按接近等比原则进行分配(即:指标数/参评人数)。

②同级改职人员不占评审指标。

③其他专技中由教师或实验转入机关、教辅岗位但仍然在原单位兼课的人员或科研平台的教师,在相应学科组进行评审。

④指标数额分学科组等额指标和学科组竞争指标。等额指标由学校根据比例测算分配;竞争指标由学校预留少量数额,用于各学科组推荐的竞争指标人选的竞争。

(3)评审办法。

①学校评审委员会的各学科组参考参评人员的专业能力、岗位业绩、实际贡献及院部学科组排序意见,共同协商确定本学科组推荐人选,并向学校评审委员会提交等额指标和竞争指标的推荐人选。其中,竞争指标人选要排序推荐。各学科组组长向学校评审委员会汇报学科组评审结果,特殊问题需向学校评审委员会做出说明。

②学校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照各学科组推荐意见对等额指标人选进行等额投票,票数超过评委总数2/3者评审通过;未通过的人选进入相应层级竞争指标评审。

③学校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照各学科组推荐意见,根据指标数(竞争指标数额+剩余等额指标数额)对等额评审未通过人选和竞争指标人选进行差额投票,直至评出指标人数为止。最终投票票数超过评委总数2/3者评审通过,否则淘汰。

④“教学型”副教授单独划拨指标,不参与学科组评审推荐,由学校评审委员会直接评审,票数超过评委总数的2/3者评审通过,否则淘汰。

十、其他规定

1.学校每年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之前,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当年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方案》,并以正式文件下发。文件中规定工作实施的各项具体内容,评审及核准程序,明确当年政策调整的新内容,明确工作纪律以及参评人员申诉的解决渠道和办法等内容。

2.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我校属于“评聘结合”院校,教职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在学校申报评审;达到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学校不再对其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核准发证。

3.“教学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校制定专门的评审条件。

4.在学校岗位设置的权限内,对通过国家考试取得相应职(执)业资格的人员,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可对照聘任资格(职务)等级,按照相应学历、资历以及职称外语、计算机等规定条件要求,申报参评相应级别职称”,但必须通过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例会评审,不单独设置名额。

5.人才派遣合同制人员评审方式和任职年限问题:①为充分体现评审的公平性及平衡性,人才派遣合同制人员不标明身份属性,在学校评审各个环节中与在编人员同等对待。如果人才派遣合同制人员当年在学校通过评审,而没有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评审,第二年以后直至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评审为止,在校内评审等额出线。聘任时间以上级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时间为准。②人才派遣合同制人员到我校工作之前已经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者,到学校工作满一年之后,在学校该系列、该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有空岗且当年等额评审的情况下,方可向学校申请聘任;若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需要满足上级和学校规定的晋升条件,同时必须在学校工作满一年。

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长大校发〔2016〕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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