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人联字[2010]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国人发[2005]4号和国人发[2005]1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卫生行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承担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在本评审条件中,将卫生系列划分为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医学辅助技术、护理、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和药学(中药学)六个大的专业学科。其资格名称分别为:
(一)临床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二)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其中卫生检验等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
(三)医学辅助技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
(四)护理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
(五)中医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六)药学(中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
第四条适用范围:
(一)临床医学专业
临床医学专业的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西医临床诊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目前我国医疗机构专业设置情况,包括以下专业:
1、按二级学科分类设置的医疗机构分为:全科/社区医学、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病与性病科、精神病、肿瘤、病理、医学影像、计划生育等专业。
2、按三级学科分类设置医疗机构分为: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血液病、结核病、传染病、风湿与临床免疫、老年医学、急诊医学、普通外科、骨外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小儿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麻醉、运动医学、康复医学、妇科、产科、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整形、核医学、放射治疗、医学检验等专业。
(二)预防医学专业
预防医学专业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流行病、营养与食品卫生、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地方病、少儿卫生与妇幼保健、卫生毒理、卫生检验、健康教育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医学辅助技术专业
医学辅助技术专业的评审条件适用于医学检验、病理、医学影像(超生、放射)、麻醉等专业中从事诊断检查或监测等操作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护理专业
护理专业的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临床护理及护理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中医专业(含中西医结合)
中医专业的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临床中医内、外、妇、儿、肿瘤、骨伤、肛肠、针灸、推拿、康复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药学(中药学)专业
药学(中药学)专业的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院药学(中药学)和临床药学(中药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三级学科分为:医院药学(中药学)和临床药学(中药学)二个专业。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第六条晋升上一级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由所在单位聘任的在岗人员,且任现职期内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
第七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正常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1、大学专科毕业14年以上,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技术岗位满7年。
2、大学本科毕业10年以上,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技术岗位满5年。
3、获得硕士学位7年以上,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技术岗位满4年。
4、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本专业技术岗位满2年。
5、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二)从2007年起新设全科医学专业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申报者除具备本文规定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1、申报者应为在城镇社区或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2、申报者应为从事临床医学(含中医)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3、申报者应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或已获得全科医学中级职称)。
(三)符合下列条件,可正常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获得大学本科学历15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12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7年以上,取得相应副高级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技术岗位满5年。
第八条执业资格要求
(一)申报临床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二)申报护理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必须具备执业护士资格。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经相关部门鉴定,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二)受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以假证书、假材料申报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条临床医学专业评审条件
(一)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系统掌握临床医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熟悉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及应用学知识。
(3)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于临床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中级职务任职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工作不少于40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内科系统:在内科常见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等方面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并能熟练地掌握与内科有关的专业技术;具有娴熟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掌握本专业常用诊疗技术及相关技能,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各类内科的危急重症,能独立解决较复杂疑难病症的诊断与治疗问题;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工作。
任期内平均每年系统诊治病人不少于200例,主管或主治病例的确诊率、治愈率或有效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主持危急重症的抢救和较疑难病症的处理工作,省、市级单位工作的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卫生机构工作的分别不少于5例、3例。
(3)外科系统:对外科领域内较复杂的疾病、危急重症和较疑难的疾病有深入的了解,并能作出正确地诊断和独立地处理。熟练掌握并独立完成本专业较大中型常规或急诊手术,并具有较强的临床应变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一些大中型手术的指征、手术操作技术、手术前后处理等,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工作。
任期内作为术者平均每年完成手术不少于200台(例)次,其中完成大、中型手术或复杂疑难病症抢救,省、市级单位工作的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卫生机构工作的分别不少于5例、3例。
(4)具有一定的临床医学工作组织管理能力。
(5)具有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一定的专题课讲座。对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及进修人员的病案、专题、诊断报告等能进行指导与修改;能主持病房查房讨论,承担本专业专题讲座或讲课,任期内平均每年为下级卫生技术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4次;有带教下级卫生技术人员的经历。
(6)掌握科研选题立项及研究方法,能结合本专业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总结。
(二)主任医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精通医学基础、临床专业理论和临床技术理论知识。
(2)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及应用学知识。
(3)深入了解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应用于医学实践与科学研究。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副高级职务任职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工作不少于35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内科系统:具有全面承担、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并在本专业范围内有专长和特长。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正确地抢救危急重症,并能主持、指导本专业复杂疑难病症的诊治及技术难题攻关,承担院内、外会诊,主管或主治病例的确诊率、治愈率或有效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任期内平均每年系统诊治病人不少于150例,主持、指导危急重症的抢救和疑难病症的处理工作,省、市级单位工作的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卫生机构工作的分别不少于5例、3例。
(3)外科系统:具有深厚、扎实的理论基础,有全面承担、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并在本专业范围内有专长和特长。能独立完成或指导下级医师完成本专业大型、复杂疑难手术,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广博的学识和较强的应变能力,能独立完成较困难的、复杂的院内外会诊。
任期内作为术者或指导完成大、中型手术或复杂疑难病症抢救平均每年不少于150台(例)次,其中作为术者完成大型手术,省、市级单位工作的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卫生机构工作的分别不少于5例、3例。
(4)具有对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较多的专题课讲座。对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及进修人员的病案、专题、诊断报告等能进行指导与修改,有良好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下级卫生技术人员讲授专题课至少3次;有培养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和进修人员经历。
(5)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预防医学专业评审条件
(一)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技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系统掌握预防医学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熟悉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及应用学知识。
(3)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于预防医学实践与科学研究。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中级职务任职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并保证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和现场。
(2)从事公共卫生的人员能按照卫生监督工作程序的要求处理各种事宜,能进行公共卫生有关业务活动的设计及数据的收集、处理工作;能独立从事常见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并作出卫生学评价,能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工作常用的现场监测仪器操作、卫生学检验采样、卫生质量感官评价等技能。
(3)从事疾病控制的人员能独立拟定并具有组织实施传染病、慢病防治及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方案,并能承担流行病学调查任务;能对突发事件(如:重大疫情、食物中毒或有害毒物泄漏等)具有独立的现场调查和紧急处理能力。
(4)妇幼保健人员能参与本专业中短期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协调、实施和效果评价;能独立开展妇女或儿童保健专科门诊,并能解决较复杂问题;参与组织面向人群的健康教育活动;能较全面系统地开展本专业妇幼保健咨询,能完成本专业调查、监测、干预项目的设计、组织实施,分析评价。具有指导基层组织或下级医师的能力。
(5)具有一定的预防医学工作组织和管理能力。
(6)任期内完成较高水平的相关专题报告,省、市级单位工作的平均每年不少于2份,县及县以下基层卫生机构工作的总数不少于5份。
(7)掌握科研选题立项及研究方法,结合本专业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总结。
(二)主任医师(主任技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精通医学基础、预防专业和预防技术理论知识。
(2)掌握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及应用学知识。
(3)深入了解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应用于预防医学实践与科学研究。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副高级职务任职期间,平均每年参加预防医学工作不少于35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从事公共卫生的人员能指导或制定公共卫生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评价,指导下级医师进行公共卫生有关业务技术方案的设计及数据的收集、处理;能正确处理复杂的、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能引进开发新的评价方法和标准。
(3)从事疾病控制的人员能组织制定本地区本专业范围内的疾病控制工作计划,具有组织实施、评价和总结的能力。能组织开展疾病预测并作出重点疾病的预测预报;能掌握和解决流行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技术难点,对常见的疾病防治、计划免疫、紧急疫情、不明原因的群体病能提出处理原则和防治方案。
(4)妇幼保健人员具有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地区本专业某一方面中长期发展规划能力,能完成本专业计划制定、督导和评价全过程的组织工作;能独立设计专题监测、调查、干预工作,具有独立解决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能掌握本地区生殖健康、妇女儿童健康的状况、变化趋势及主要影响因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5)任期内完成较高水平的相关专题报告,省、市级单位工作的平均每年不少于2份,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卫生机构工作的总数不少于5份。
(6)具有对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较多的专题课讲座。
(7)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十二条医学辅助技术专业评审条件
(一)副主任技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系统掌握本医学辅助技术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2)熟悉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及应用学知识。
(3)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于医学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中级职务任职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从事诊断工作的,能及时吸收最新技术并应用于本专业,为相关学科提供较准确的诊断、检查报告,积极参与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工作并承担院内外会诊。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能为临床在某一检验学科方面提供咨询服务,在实验选择、结果解释上提出指导性意见,为临床合理解释试验结果,提供正确的信息。从事影像诊断工作的人员,能熟练掌握复杂、疑难病例的诊断。
任期内出具诊断报告1000-5000份,其中疑难病症不少于5%,完成高质量的专题报告,省级单位工作的平均每年不少于10份,在市、县级单位工作的分别不少于5例、3份。
(3)从事技术操作的,能熟练掌握本专业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使用及其安装、保养和维护,能分析其结果及其误差原因,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从事检验技术工作的,能熟练掌握本专业各项检验的原理、检测方法、临床意义和质控程序以及1-2种检验仪器的操作、日常保养和维护。
任期内参与临床技术工作1000-5000例,完成高质量的质量控制、保养维护专题报告,省级单位工作的平均每年不少于10份,在市、县及县以下基层卫生机构工作的分别不少于5份、3份、1份。
(4)具有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一定的专题课讲座。
(5)掌握科研选题立项及研究方法,能结合本专业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总结。
(二)主任技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精通医学基础、临床专业理论和诊疗技术理论知识。
(2)掌握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及应用学。
(3)深入了解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应用于医学实践与科学研究。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副高级职务任职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工作不少于35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从事诊断工作的,能及时吸收最新技术应用于本专业,积极参与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工作并承担院内外会诊。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能为临床在检验学方面提供咨询服务特别在实验选择、结果解释上提出指导性意见,为临床合理解释试验结果提供正确的信息。从事影像工作的人员能熟练、正确解决各系统疑难、复杂病例的影像诊断问题。
任期内出具高水平的诊断报告不少于2500份,其中疑难病症不少于5%,完成高质量的专题报告,省级单位工作的平均每年不少于10份,在市、县及县以下基层卫生机构工作的分别不少于5份、3份、1份。
(3)从事技术操作的,能指导下级掌握本专业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使用及其保养和维护,能分析其结果及其误差原因,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任期内参加临床工作不少于2500例,其中解决本专业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不少于5%,完成高质量的质量控制、保养维护专题报告,省级单位工作的平均每年不少于10份,在市、县及县以下基层卫生机构工作的分别不少于5份、3份、1份。
(4)具有对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较多的专题课讲座。
(5)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护理专业评审条件
(一)副主任护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系统掌握护理学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熟悉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及现代护理管理知识。
(3)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于临床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中级职务任职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和护理管理工作不少于40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了解常见病、多发病、疑难重危病症的诊断、治疗技术,并系统掌握其专科护理技术。
(3)具有较丰富的护理工作经验,能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较好解决护理工作中复杂的技术问题。任期内主持护理查房和护理疑难病案讨论或组织参与危重、疑难病人护理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省、市级单位工作的平均每年不少于10次,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卫生机构工作的不少于5次。
(4)具有一定的护理工作组织和管理能力。
(5)具有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一定的专题课讲座。
(二)主任护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精通护理基础、护理专业理论、护理技术及现代护理管理知识。
(2)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及应用学知识。
(3)了解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应用于护理实践与科学研究。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副高级职务任职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和护理管理工作不少于35周,并能完成规定工作量。
(2)精通护理业务,能熟练解决疑难疾病及新发现疾病的重大护理技术问题。
(3)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护理有关的治疗技术、监测、检查方法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4)能够组织、管理、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并在某领域有所专长。任期内主持护理查房和护理疑难病案讨论或组织参与危重、疑难病人护理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省、市级单位工作的平均每年不少于10次,在县级单位工作的不少于5次。
(5)具有对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较多的专题课讲座。
(6)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十四条中医专业评审条件
(一)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系统掌握中医学基础理论、中医经典著作和专业知识,对中医的起源发展及肌体疾病有较深入了解。
(2)熟悉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及应用学知识。
(3)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了解国内外学术源流及发展现状,掌握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于中医临床实践与科学研究。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中级职务任职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中医临床工作不少于40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能熟练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辩证论治,对本专科领域内较复杂的疾病、危急重症和较疑难的病症有一定的了解,并能正确的诊断和处理;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现代医学临床知识及技能。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管理能力。
(3)内科系统(含内科、儿科、妇科、针灸科、推拿科、皮肤科等):主管或负责主治病例的确诊率、治愈率或有效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水平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任期内平均每年系统诊治病人不少于100-150例,主持危急重症的抢救和较疑难病症的处理工作,省、市级单位工作的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卫生机构工作的分别不少于5例、3例。
(4)外科系统(含外科、眼科、骨伤科、耳鼻喉科、肛肠科等):掌握本专业手术指征,并在手术前、后能运用中医中药进行辩证论治。主管或负责主治病例的确诊率、治愈率或有效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水平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任期内平均每年系统诊治病人不少于100例,其中,主持较疑难病症的处理工作,县以上单位工作的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卫生机构工作的分别不少于5例、3例;或在任期内作为术者平均每年完成手术不少于100例,其中完成中型手术,在县以上单位工作的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卫生机构工作的分别不少于5例、3例。
(5)具有一定的中医工作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
(6)具有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一定的专题课讲座。
(7)掌握科研选题立项及研究方法,能结合本专业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总结。
(二)主任医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精通中医学基础、中医经典著作、专业知识和中医专业技术理论知识。、
(2)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及应用学理论。
(3)深入了解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学术源流和发展现状,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应用于中医临床实践和科学研究。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副高级职务任职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中医临床工作不少于35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熟练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辩证论治,对本专科领域内较复杂的疾病、危急重症和较疑难的病症有较深的理解,并能正确的诊断和熟练地处理;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现代医学临床知识及技能,在中医临床某一方面有所特长和专长,能承担院内外会诊。具有较强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管理能力。
(3)内科系统(含内科、儿科、妇科、针灸科、推拿科、皮肤科):主管或负责主治病例的确诊率、治愈率或有效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任期内每年系统诊治病人不少于150例,主持或指导本专业危急重症的抢救和疑难病症的处理,省、市级单位工作的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卫生机构工作的分别不少于5例、3例。
(4)外科系统(含外科、眼科、骨伤科、耳鼻喉科、肛肠科):熟悉本专业手术指征,并在手术前、后能运用中医中药进行辩证论治。主管或负责主治病例的确诊率、治愈率或有效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任期内平均每年系统诊治病人不少于100例,其中,主持较疑难病症的处理工作,市及以上单位工作的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卫生机构工作的分别不少于5例、3例。或在任期内作为术者平均每年完成手术不少于100例,其中完成大、中型手术,在市及以上单位工作的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卫生机构工作的分别不少于5例、3例。
(5)具有对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较多的专题课讲座。
(6)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十五条药学(中药学)专业评审条件
(一)副主任药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系统掌握药学(中药学)专业基础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
(2)熟悉与常见疾病有关的药物治疗学、临床药理学、病理生理学,对合理用药、药物相互作用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等方面有较深入了解。熟悉医院制剂生产质量控制程序和操作方法,了解建立质量评价与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
(3)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了解药学(中药学)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于药学(中药学)实践与科学研究。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中级职务任职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具有指导下级药师从事调剂工作的能力,及时发现并处理处方和医嘱中出现的各种不合理用药现象。
(3)组织医院制剂的生产和检验,考察医院制剂的临床疗效,积极参与新制剂的研究与开发。
(4)具有一定的药学(中药学)工作组织和管理能力。
(5)具有对本专业初、中级药学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一定的专题课讲座。
(6)掌握科研选题立项及研究方法,能结合本专业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总结。
(二)主任药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精通药学基础、药学专业理论和药学管理技术。
(2)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及应用学知识。
(3)深入了解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应用于药学实践与科学研究。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副高级职务任职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熟悉各科药事活动的组织管理,对医院开展合理用药理论和实践有系统的研究。
(3)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能有效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及对新药的较高评价能力。
(4)能组织、指导下级药师解决临床药学及制剂生产中的疑难问题,主持开展符合本专业发展方向的新技术及研究开发项目,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5)具有对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一定的专题课讲座。
(6)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四章学术(技术)成果条件
第十六条 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工作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课题总结;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期间,至少有2篇第一作者的论文,在省级以上(其中国家级1篇)专业期刊上发表。
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申报评审人员,至少有2篇第一作者的专业文章,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
第十七条 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的设计、组织和总结能力;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期间,至少有3篇第一作者的论文,在省级以上(其中国家级2篇)专业期刊上发表。
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申报评审人员,至少有2篇第一作者的论文,在省级以上(其中国家级1篇)专业期刊上发表。
第十八条论文要求
一、国家级论文:指在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批准或备案并公开出版发行(标有CN和ISSN刊号)的国家各部委或国家级学会主办或主管的冠以“中华”、“中国”名称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全文要求一般不少于一个印刷页。
二、省级论文:指在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批准或备案并公开出版发行(标有CN和ISSN刊号)的省级各有关部门或省级学会主办或主管的以及全日制本科院校学报等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全文要求一般不少于一个印刷页。
三、专业文章:指在上述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经验总结、病例报告等文章。全文要求一般在1000字以上。本条件仅限于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
四、发表在公开出版发行刊物规定期号外的增刊、专刊上的论文、专业文章,只限于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且同一年度内发表的多篇文章按1篇计算,并为三年内的送审材料。
五、发表在同期公开出版发行刊物上的多篇论文、专业文章按1篇计算。
六、发表在公开出版发行刊物上的论文、专业文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只可作为参考:
1、合作发表排名非第一的文章;
2、非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并标明通讯作者的文章;
七、论文一律以杂志原件为依据。对手抄稿、征稿通知、单个印刷体、清样稿、复印件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奖
指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等政府奖励项目,同时应为本专业领域内的奖项。学会、协会奖,论文奖不在此列(国家一级学会除外)。
第二十条论文成果替代
正常晋升人员,不具备规定论文条件,但具备规定的破格晋升成果条件,可以代替相应级别的一篇论文条件。
正常晋升人员,不具备规定论文条件,但著有论著、专著的,主编以上的作者可以代替国家级一篇论文条件。
正常晋升人员,不具备规定论文条件,其制定的国家标准可以代替国家级论文一篇条件,省级标准可替代省级论文一篇条件。
以上条件只限制代用一条。
第五章破格申报条件
第二十一条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对符合上述正常评审条件但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应符合相应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限;或具备规定学历条件,可以按相应规定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限提前2年破格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同时,任现职期间,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6名)。
2、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
3、市(厅)级科技成果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2名)。
4、获得本专业相关技术工作专利的第一授权发明人。
5、承担(排名第一)2项以上相关专业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获得经费累计不少于10万元。
第二十二条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对符合上述正常评审条件但不具备规定学历,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破格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6名)。
2、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2名)。
3、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1名)。
4、承担(排名第一)2项以上相关专业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获得经费累计不少于20万元。
第二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副主任护师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护理专业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受聘主管护师技术岗位5年以上。
2、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护理专业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8年,受聘主管护师技术岗位5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副主任技师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受聘主管技师技术岗位5年以上。
2、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8年,受聘主管技师技术岗位5年以上。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论文、学术(技术)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十六条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业绩、成果、论著、工作量等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第二十七条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学历、学位均指相关专业学历、学位。
第二十八条本文所述“省级”是指省属或省直;“市级”指市属和市直;“县及县以下”按行政区划划分,“县”包括县级市和市辖区。
第二十九条本文对外科系统提出“一般性手术”、“大、中型手术”、“大型手术”原则上比照卫生部颁布的Ⅱ、Ⅲ、Ⅳ类手术类别标准,同时结合近年来科技成果的发展及新开展手术项目予以确定。
第三十条本文对预防医学系列提出“较高水平的相关专题报告”,原则上为承担政府重大项目或列入本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内容。
第三十一条本评审条件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