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医保字[2007]8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管理,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1]53号)、《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吉医保管字[2006]2号),结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际,特制定《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急诊就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急诊就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解决参保人员突发急症就医问题,规范急诊就医管理,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1]53号)和《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吉医保管字[200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参加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并经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确认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在职、退休人员。
第三条申办条件
(一)参保人员因突发急症来不及赴定点医疗机构,在本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在急诊就医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急诊登记手续。
(二)退休人员临时外出,因突发急症在异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在急诊就医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急诊登记手续。
(三)在职职工因公出差、法定探亲假探亲期间,因突发急症在异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在急诊就医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急诊登记手续。
第四条申办程序
申请办理急诊就医的人员填写《吉林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急诊备案表》,由参保人员本人、家属或单位经办人员,携带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急诊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或入院记录等材料到省医保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就医管理
经批准符合急诊条件的,由省医保局限定医疗费用金额及诊治时限。超出限额或时限的,持转入医疗机构的诊疗方案、当前费用明细单办理增加限额、延长期限手续;未及时办理手续的,自医疗费达到限额或诊治时限到期时起,停止医疗保险待遇。
病情稳定后需进一步治疗的要及时转回省内定点医疗机构。
第六条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的急诊医疗待遇、支付范围,按照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下发前,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八条本办法同时适用于省直生育保险。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医疗保险急诊就医管理通知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07年1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