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医保字[2007]79号
各参保单位:
为了规范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办理终止医保关系业务,统一经办标准,依据《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1]53号文件规定,现将办理终止个人医疗保险关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有如下情况可办理终止医保关系
(一)死亡;
(二)辞职、解除劳动合同、调转(转到省医保统筹范围外);
(三)外派出国工作学习;
(四)出境定居;
(五)考研升学、离职学习;
(六)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后开除(或解除关系);
(七)单位解体、改制分流剥离;
(八)其他原因单位不能再为其参保。
二、终止医保需出具的手续
参保单位在变更期内为需要终止医保关系的人员办理退保手续时,需填写《省直医疗保险人员变更登记表》并提供退保人员医保卡(个人帐户需要转移的需要提供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接收手续)。同时提供相关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一)死亡: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二)辞职:《辞职审批表》、《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三)解除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四)调转:调动手续、转入地接收回执单;
(五)外派出国工作、学习:外派文件;
(六)出境定居:定居手续、户籍注销证明;
(七)考研升学离职学习:离职解聘手续及学校录取通知书;
(八)违法犯罪(开除或解除合同):开除决定文件及法院判决书;
(九)单位解体、改制分流:单位解体或改制批准文件及人员管理文件和剥离人员解聘手续。
三、个人帐户清算
参保人员办理个人帐户清算时需领取并填写《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继承审批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转移、终止审批表》,交省医保局审批(欠缴医疗保险费的,足额补缴后方可办理退保手续),医保局根据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情况,清算个人帐户余额,确认缴费年限。个人帐户清算分为如下情况:
(一)医保关系终止后个人帐户余额以现金形式支付
1、参保职工死亡的,其个人帐户资金可以依法继承一次性支付现金;按该人员死亡当月个人帐户余额支付现金。
2、参保职工调往外省(含出境定居),调转时个人帐户不能随同转移的,个人帐户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现金。
(二)医保关系终止后个人帐户余额随同医保关系转移
参保职工工作关系调转,调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其医保关系转入,且个人帐户余额也能随同转移的,该参保职工的个人帐户余额将以转帐等形式划转到调入地医保经办机构,继续使用。
(三)医保关系终止后个人帐户余额不予返还,余额继续使用参保人员除因死亡、调往外省(含出境定居)原因外其它情况办理医保关系终止手续,且医疗保险关系无接收单位的,其医保卡中个人帐户余额将不予返还,可继续使用,只能用于省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及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个人帐户余额使用期限为一年,医保卡自医保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后自动注销,卡中如仍有余额,余额也将随同医保卡自动注销。
四、办理时限
参保人员需办理医疗保险终止手续的,应当自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60日内到医保局办理注销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终止事项通知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07年1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