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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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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2024年04月30日 15:17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临时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吉林省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工人员是指学校各单位因工作需要所使用的各类临时性、辅助性人员。不包括人才派遣人员、合同制人员、外聘兼职教师和勤工助学学生。

第三条 学校所有临时用工均实行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学校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直接与各用工单位拟使用的临时用工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临时用工岗位设置遵循“按需、精简、高效”的原则,满编、超编的单位,原则上不设置临时用工岗位。根据岗位实际需要,严格控制用工数量,该增则增,该减则减,用工形式逐步向社会化外包服务转变,达到降本增效的目的。

第五条 符合设岗条件的单位,在提出设岗申请前,原则上应先从学校在岗人员中选聘,或选用勤工助学学生,在无合适人选或岗位不适合选用勤工助学学生的情况下,方可提出设立岗位申请,设立岗位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章 聘用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聘用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年龄一般在18-60周岁(其中从事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的工种,年龄必须与岗位要求相适应);

(三)对从事机动车驾驶、电工、水暖、医护等工种,须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

(四)专业技术、管理岗位的临时用工人员,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

第七条 聘用程序如下:

(一)各用工单位出现岗位空缺时,须向人事处提交用工申请表,申请表要明确岗位名称、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工资标准、聘用条件、工作地点、上岗时间、用工期限及其他特殊要求等招聘岗位条件,经人事处审核通过后,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岗位用人需求;

(二)劳务派遣公司发布招聘公告,公告中明确岗位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务派遣公司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推荐给学校;

(三)人事处会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等相关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四)考核合格后,须到三甲医院参加体检,体检项目包含胸透、肝功、血压、心电等,体检合格者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五)用工单位组织应聘人员参加岗前培训,用工单位应根据用工岗位的特点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学校及用工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安全教育、文明教育、岗位职责教育和技能培训等,培训合格后取得上岗资格;

(六)应聘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待相关保险生效后方可正式上岗。

第三章 工资待遇及保障

第八条  根据所聘岗位不同,临时用工工资标准参考如下:

一类:普通工岗位参照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二类:技术工岗位3000-3500/月;

三类:专业技术岗3000-3500元/月,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可提高至 4000-4500元/月;

四类:管理岗位3000-3500元/月;

学校寒暑假期间不承担工作任务的临时用工,工资按照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上述工资标准低于调整后的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学校将重新调整临时用工工资标准。

第九条 用工单位必须按月对临时用工人员进行考勤,并于每月3日前上报本单位上月的考勤情况,临时用工工资与出勤情况挂钩。

第十条 临时用工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学校统一划拨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临时用工人员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缴纳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临时用工管理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负责临时用工岗位职责的制定、职业道德和校纪校规等方面的日常教育、岗位业务能力的培训、工作安排、日常管理、业务考核、考勤上报等工作。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对临时用工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对照相应的岗位职责并根据临时用工实际工作完成情况给出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报人事处,作为续聘或解聘的依据。

第十三条 临时用工人员离职,需用工单位报人事处备案,同时与派遣公司签订《解除(终止)用合同证明书》。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对临时用工的规范管理、风险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临时用工人员因工负伤,必须在当天联系派遣公司,按工伤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单方面将临时用工人员退回派遣公司,与其解除关系

(一)临时用工人员提供虚假证书、证明等材料,骗取用工单位聘用的;

(二)临时用工人员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临时用工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临时用工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临时用工人员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临时用工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临时用工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出劳动争议调解或劳动仲裁。

第十七条 学校只允许临时用工人员在学校一个岗位工作,对多岗位(含外包公司)工作的临时用工人员,用人单位要给予规范清理,不符合规定的予以辞退。

第十八条 临时用工不满足本办法规定的逐步清退。原聘用人员继续执行原工资待遇,新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各用工单位对现有临时用工岗位重新梳理,及时取消可有可无、工作量不饱满的岗位。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各类临时用工岗位采取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的外包服务。各单位在外包服务前,须重新梳理现有临时用工岗位,统筹考虑,制定好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应核减外包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临时用工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1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