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大校发〔2018〕141号
校内各单位:
《长春大学青年教师及行政管理人员深入参与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11月6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向本单位全体人员传达并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大学
2018年11月14日
长春大学青年教师及行政管理人员
深入参与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2017〕第43号)文件精神,强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青年教师是指在教学科研一线岗位上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是指党群、行政、教辅和科研平台等部门任正科级及以下职务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三条 自2019年1月1日起,青年教师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须担任兼职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一年。
第四条 自2020年1月1日起,符合第三条年龄条件的青年教师,在晋升上一级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前,须至少有一年(含一年,下同)兼职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
第五条 自2019年1月1日起,行政管理人员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没有教学院(部)工作经历或经历不足一年者,须全职赴有学生的学院从事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两年(特殊情况,经学校审批后,至少为一年),且考核合格。
第六条 自2020年1月1日起,符合第五条年龄条件的行政管理人员,在晋升上一级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前,须至少有一年教学院(部)工作经历。
第七条 行政管理人员赴学院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期间,保留原工作岗位和级别,由所在学院负责其事业单位年度考核。
第八条 行政管理人员赴学院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期间及工作结束后两年内,可运用原岗位业绩成果、学生思想政治岗位业绩成果参评原岗位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行政管理人员赴学院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期满后,可以返回原岗位继续工作;本人愿意继续从事学生工作的,个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由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专职从事学生工作。
第十条 根据学生工作部(处)提供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需求,由人事处负责牵头,协同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处)及相关部门,在每年的年末统筹安排下一年行政管理人员赴学院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事宜。
第十一条 青年教师或行政管理人员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教育、监督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和学院党组织负责,以半年为周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要及时反馈给被考核人员原工作岗位所属的党组织和部门负责人,同时报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青年教师、行政管理人员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期间,如遇产假、病假(3个月及以上)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开展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同意,工作可以顺延。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