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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退休人员返聘工作管理规定

2017年06月26日 18:16  点击:[]

   为规范我校退休人员返聘工作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返聘岗位

   退休人员返聘是指学校基层单位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聘用已经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本校人员继续在学校工作。退休人员返聘岗位应为专业人才紧缺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一线岗位或个别有特殊需求或特别需要的岗位,其余岗位不予返聘。

二、 返聘条件

1.返聘退休人员的基层单位为缺编单位。

2.返聘退休人员身心健康,能够胜任返聘后的岗位职责,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3.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个别岗位特殊需求或特别需要除外)。

4.本人自愿受聘。

三、返聘程序

1.返聘人员向基层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长春大学退休人员返聘审批表》

2.基层单位将返聘人员申请和已签署基层单位意见的《长春大学退休人员返聘审批表》报人事处;人事处报请校长办公会审议。

3.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办理返聘手续并上岗。

四、返聘待遇及相关要求

1.返聘待遇。

返聘教师岗位人员待遇:除享受正常退休工资外,返聘待遇依据其所上课时数量兑现相应课时费,费用从学校拨付院部的绩效二次分配额度中支付,具体标准依据院部绩效工资二次分配实施办法执行

返聘其他岗位人员待遇:除享受正常退休工资外,返聘待遇依照《长春大学绩效工资分配办法》(长大校发[2016]72号)中关于退休返聘人员工资待遇标准执行

返聘人员是否享受基层用人单位内部的其他待遇,由基层用人单位研究决定。

2.相关要求。

(1)退休返聘期限以返聘人员承担的教学科研等任务结束时间为止,一般为一年。合同期满后,拟继续返聘者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上岗前须进行体检,持规定的体检合格证明方可上岗。

(3)返聘人员要按照岗位职责要求,服从基层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

   (4)基层单位要为返聘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进行定期考核,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一年内累计病、事假超过一个月的返聘人员,学校将终止返聘。

五、其他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关于规范退休人员返聘工作的暂行规定》(长大人字[201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