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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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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28日 08:26  点击:[]

 

为适应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强化“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和要求    

1. 选派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参加专业实践锻炼,是提高教师实践能力、教学能力,进而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途径。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参加专业实践锻炼。    

2. 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可采用脱产或半脱产方式进行。每次脱产实践锻炼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学期;半脱产实践锻炼可以利用无教学任务的时间进行,半脱产实践锻炼教师至少完成学期专业教师平均工作量的一半    

3. 实践锻炼单位的选择须与教师所从事专业对口与学生就业领域和就业方向紧密相关。各院(部)应优先推荐教师到学校产学研基地、大学生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校外实践教育基地进行实践锻炼,并积极建立本院(部)教师校外实践锻炼基地。实践锻炼单位地点一般应在本市内。原则上不安排在省外进行。    

4.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年龄在45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包含专任教师和实验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教学计划内的校外实习实训等工作,不属于本办法要求的实践锻炼范围。    

二、实践锻炼形式    

教师赴企事业单位进行实践锻炼的主要形式有:    

1. 顶岗(挂职)锻炼。在企事业单位的具体生产和管理岗位上,参与所顶岗位的全面工作,掌握岗位知识与技能。在提高自身实践能力的同时,了解企事业单位对专业人才的需求,了解专业发展方向,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顶岗锻炼需脱产,每次顶岗锻炼的时间以半年为宜。    

2. 考察研修。到与本专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研修,深入了解企事业单位对本专业人才培养的需求情况,形成考察研修报告,学校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考察研修以半脱产为主,每次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的时间累计不少于二十天,折算实践锻炼时间为一个月。    

3. 课程进修。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部分基础文理专业的教师可选择到省属重点高校或部属高校做课程进修,学习先进的教学理念、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课程进修以半脱产为主,每次进修的课程不少于五个学分,进修时间不少于一个学期,进修结束后要带回课程学习的书面证明材料。每个进修学期按实践锻炼时间三个月计算。    

4. 与科技研发。参与企事业单位的实际科研项目和课题,承担其中某项具体工作任务或参与项目和课题研发全过程。工作任务或课题研发完成后,由实践锻炼单位出具有单位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签字的包含实践锻炼人员工作任务布置、工作任务完成过程和所取得的任务成果等内容的情况说明。与科技研发以半脱产为主。参与科技研发要以科研任务的完成和成果申报作为实践锻炼时间的折算,方式是:    

依托企事业单位的科研项目或课题研发完成一项发明专利折算半年的实践锻炼时间(代理公司出具受理证明);发表一篇论文折算三个月的实践锻炼时间(出版社出具采用证明);其它形式的科研任务和成果比照上述两种情形合理折算实践锻炼时间。    

三、管理与考核    

1. 各院(部)依据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部门教师赴企事业实践锻炼培训计划,并于前一学期期末前报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2. 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计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参加实践锻炼教师如遇特别情况需提前结束或延长实践锻炼时间,应由本人事先向院(部)和所在实践锻炼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部)和所在实践锻炼单位批准后,方可变更。    

3. 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应严格遵守所在实践锻炼单位的规章制度和作息时间,主动要求实践锻炼所在单位对自己进行考勤,并将每月的考勤结果报送所在院(部)。确因有事、病请假的,须经所在实践锻炼单位、院(部)同意教务处备案后,方能生效。请假制度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4. 各教学院(部)要保持与实践锻炼教师和实践锻炼单位的经常联系,定期对教师的实践锻炼情况进行查询。    

5.实践锻炼期满后,教师应立即返回原工作岗位,并按实践锻炼任务要求提交考核材料。院(部)与教务处共同对教师的实践锻炼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不认可其实践锻炼经历,不享受实践锻炼期间相关待遇    

四、相关待遇    

1. 交通补贴。利用寒暑假及课余时间在市区内半脱产参加实践锻炼的,每天补贴市内交通费,上限为10元,以实际发生票据为准;实践锻炼单位在省内且在长春市区外的,报销往返路费一次,报销标准执行计划财务处相关文件;实践锻炼单位在省外的,不予报销交通补贴。    

2. 绩效工资补贴。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的教师,如因实践锻炼而不能完成其所在院(部)要求的基本工作量,绩效工资缺额部分按同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教辅人员绩效标准予以补齐,由人事处发放,但占用院(部)下一年度师培经费额度,不足部分由学校补齐。    

五、政策措施    

1. 学校对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经历累积时间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教师,经审核通过后,颁发《长春大学教师赴企事业实践锻炼证书》。    

2. 各院(部)教师参加实践锻炼情况将作为特色专业、精品课程、教学名师、教研项目等教学基本建设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    

3. 从2018年开始,45岁以下教师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前,任现职期间至少须有一个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的经历,其中35岁以下教师在任现职期间必须具有半年以上实践锻炼经历,并取得《长春大学教师赴企事业实践锻炼证书》。    

六、其他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3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专业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管理办法(试行)》(长大校发〔2014〕11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长春大学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申请表》    

2.《长春大学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计划汇总表》    

3.《长春大学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考核表》    

4.《长春大学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