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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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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关于规范退休人员返聘工作的暂行规定

2014年11月13日 10:45  点击:[]

为了规范学校退休人员的返聘工作,现就退休人员返聘的原则、程序、待遇及相关要求做出如下规定:

一、退休人员返聘的原则

退休人员返聘,要遵循身体健康、工作需要、本人自愿、组织批准的原则。

二、退休人员返聘的程序

1.本人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之后,根据工作需要的情况,向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的理由和本人具备的相关条件。

2.人事处根据学校的岗位需求和人员现状进行审核。

3.人事处根据本人的申请和本人具备的相关条件与用人单位进行研究,并明确返聘的工作内容、职责及考核要求。

4.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5.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办理返聘手续并上岗。

三、退休人员返聘的待遇及相关要求

1.返聘人员的待遇

(1)一般情况下,返聘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本人退休前工资的省标准,由学校补足退休后的差额部分(不包括课时费、科研奖励、电话费等非常态部分)。

(2)对学校发展建设有着特殊贡献的返聘人员,需要特殊考虑的,其工资待遇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返聘人员是否享受基层用人单位内部的相关待遇,由基层用人单位研究决定。

2.相关要求

(1)返聘人员主要是充实到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一线岗位。对于管理和其他专业技术等他人一时难以替代的岗位,返聘人员主要起指导和辅助作用,尽快培养相关人才,不能用返聘人员完全替代在编人员的岗位。返聘到工勤岗位的,必须冲减相应的临时工。

(2)返聘人员每年都要办理审批手续。

(3)对返聘人员的返聘时间超过一年的基层用人单位,原则上必须是缺编单位。

(4)基层用人单位要为返聘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并进行年度考核;返聘人员也要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并及时进行体检,不能带病上岗。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规定冲突者,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