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对在职教职工在外单位任职和兼职进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教人[2011]11号)、《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人事部和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5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在外单位任职,是指在我校以外的单位具有正式职务身份,承担相对固定的工作任务,并享受该单位薪酬等相关待遇的行为。在外单位有固定职务,且有坐班行为的,属于在外单位任职行为。
第二条在外单位兼职,是指在我校以外的单位没有正式的职务身份,不享受该单位正式职工相关待遇,但承担不固定工作任务而获取一定报酬或待遇的行为。利用本人专业特点或工作特长在校外进行讲课、业务咨询以及担任博士研究生或硕士研究生导师等行为,属于在外单位兼职行为。
第三条为了保证我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稳定学校教师队伍,学校禁止在职教职工在工作日之内未经批准在外单位任职;禁止实行坐班制的在职教职工在工作日之内未经批准在外单位兼职。
第四条在职教职工在工作日之内在外单位任职,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基层单位党政负责人共同签字,报学校人事处,是否准许,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实行坐班制的在职教职工在工作日之内在外单位兼职,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基层单位党政负责人共同签字,报学校人事处,是否准许,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根据学校工作或组织需要,或国家政策明确允许的,学校可以批准在职教职工在工作日之内在外单位任职;根据学校工作或组织需要,或有利于学校发展建设,且不影响自身岗位职责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学校也可以批准实行坐班制的在职教职工在工作日之内在外单位兼职。
第六条在校内教学单位担任院长(主任)或副院长(副主任)职务的,在工作日之内在外单位兼职,须本人向所在基层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人所在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校内教学单位担任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或系副主任(教研室副主任)职务的,在工作日之内在外单位兼职,须本人向所在基层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人所在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批准;其他在职教师在工作日之内在外单位兼职,须本人向所在基层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人所在基层单位党政负责人共同批准。
第七条批准教学单位担任院长(主任)或副院长(副主任)、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或系副主任(教研室副主任)、在职教师在工作日之内在外单位兼职的前提是:圆满履行校内岗位职责,年度工作量达到本单位标准工作量以上,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且不影响本单位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的总体安排,并按照要求参加学校和本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否则,学校有权取消基层单位的批准决定。
第八条在职教职工在工作日之内在外单位任职和兼职的审批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在开学后两周之内完成。属校长办公会审批权限的,审批完成后,直接由学校人事处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所在基层单位;其他审批权限的,审批完成后,由申请人所在基层单位备案。
第九条违反第三条规定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扣发相应绩效工资,不能晋升本年度和下一年度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实施岗位分级后,按其现岗位的最低等级聘用。情节严重者,可以低聘、解聘,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校内有行政管理职务的,由组织或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违反第六条规定者,其在工作日之内在外单位兼职的日期,按旷工处理,并扣发相应绩效工资,不能晋升本年度和下一年度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在职教职工在工作日之内在外单位任职和兼职受到处分者,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在5日之内进行申诉,由学校纪检委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申诉人所在基层单位参加,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加强对在职教职工的考勤工作,有在工作日之内未经批准在外单位任职或兼职的在职教职工,要及时报学校人事处。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之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