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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关于印发《长春大学国内访问学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年04月19日 10:09  点击:[]

长大校发〔2018〕23号

 

校内各相关单位:

《长春大学国内访问学者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18年4月12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春大学国内访问学者实施办法(试行)

 

                                         长春大学

                                         2018年4月19日

 

 

长春大学国内访问学者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长春大学“十三五”事业改革与发展规划》和《长春大学“十三五”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文件精神,结合《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学校每年将选派优秀青年教师,到国内知名且具备访问学者培养资质的高等院校进行访学研修,使我校青年教师能够及时跟踪了解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增强创新意识,为培养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奠定基础。为规范选拔推荐和加强国内访问学者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申报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恪守职业道德,在校内从事一线教学、科研工作的在岗教师。

2.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为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

3.具有较强的自我发展需求、较好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已列入本校重点培养计划的学术带头人后备人才或青年骨干教师,或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

4.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或参与负责过一次全过程的课题研究并取得成绩。

5.符合接受访问学者高校的要求及条件,指导教师同意接收。

6.已被选派参加国内访问学者项目的教师,自访学结束后三年内不可重复申报。

7.在满足前6项条件的基础上,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省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

(2)获得过省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或荣获省级以上各类人才称号;

(3)积极参与品牌专业、特色专业、优秀教学团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实验教学改革试点等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并发挥重要作用;

(4)积极参与省级以上学科平台建设,并发挥重要作用。

二、推荐名额

每年除吉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计划资助名额外,学校将根据学科、专业、梯队建设需要确定当年选派教师到国内访问进修名额。

三、选派程序

学校成立由分管人事工作副校长为组长,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科研处、研究生院和人事处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荐工作小组。

1.个人提出申请;

2.院部推荐,排序上报;

3.人事处对推荐人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人员上报推荐工作小组;

4.推荐工作小组综合评议确定国内骨干访问学者人选及国内一般访问学者人选;

5.对确定的国内访问学者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相关程序申报。

四、学校选择

1.接受高校的选择: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每年公布的《高等学校青年骨干计划国内访问学者接受学校、学科、指导教师及课程名称目录》和《高等学校一般计划国内访问学者接受学校学科、指导教师及课程名称目录》进行选定。

2.访学期限:1学年。

3.申报:

(1)学校确定拟派出人选后,拟派人选进行个人申报,填写《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或《高等学校一般国内访问学者申请表》(表格可在教育部武汉中心网站下载)。

(2)人事处对我校国内访问学者候选人进行汇总,骨干访问学者由人事处统一提交省高师培训中心审核;一般访问学者由个人向各自接受高校提交资料审核。

(3)已确定的国内访问学者持录取证明材料,到人事处办理公派访学研修手续。

五、资助方式及相关待遇

1.对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资助的国内访问学者,学校补齐学费差额。

2.一般项目国内访问学者学费由学校全额资助。

3.访问学者在研修期间报销2次往返火车硬卧或高铁费用。

4.访问学者在研修期间的住宿费,按照当年《全国高等学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培养费标准和住宿情况一览表》中的住宿标准全额补贴;对于不提供住宿的学校,住宿费由个人承担,学校不予报销。

5.访问学者在研修期间的基本工资正常发放,绩效工资按所聘职务或职称对应的机关教辅同一级别人员绩效工资标准发放,职称评聘不受影响。

六、考核与管理评估

1.国内访问学者每半年向所在院部报告访学工作情况,其研修情况和成果将作为考核的参考依据。

2.国内访问学者研修结束后,由本人填写《高等学校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总结研修成果;接受学校和指导教师对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期间的学习表现、从事的主要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和收获等情况,认真做出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结业前,选派学校对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情况进行考核,其考核意见为本年度考核依据载入个人档案。经考核合格者由接受学校颁发《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证书》。

3.访问学者研修结束返校工作后,在所在院部公开做一次学术报告,由学院进行考核,报人事处进行备案。

4.如访问学者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研修计划,没有取得《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证书》,学校将扣回其已发放的访学期间的全部绩效工资。

5.访问学者完成研修回校后,须回原部门工作,并保证归校后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否则,须退回学校对其的全部资助,并按照未完成服务的年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上一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标准)*50%*违约年数,不足一年按一年计。其中,绩效工资标准按所聘职务或职称对应的机关教辅同一级别人员绩效工资标准计算。

七、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在施行期间,如有上级部门政策性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