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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1-21 14:05   审核人:

 

吉医保字[2007]89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管理,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153号)、《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吉医保管字[2006]2号),结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际,特制定《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报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153号)、《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吉医保管字[200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参加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并经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确认已享受保险待遇的在职、退休人员。
第三条报销范围。
(一)经省医保局批准的在本地或异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
(二)经省医保局批准的转诊转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经省医保局批准的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其他符合规定但无法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参保人员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报销人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报销人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报销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票据;
(三)报销门诊医疗费用需提供处方,或带有用药及检查明细的票据副联,报销住院医疗费用需提供加盖有效印章的费用明细清单;
(四)门诊病历(手册)或卫生行政部门允许复印的加盖有效印章的完整住院病历;
(五)转诊转院审批表、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或急诊备案表。
第五条办理时间:每月1日至1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年度医疗费结算的最终截止日期为次年110日。
第六条本办法同时适用于省直生育保险。
第七条本办法由省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医疗保险报销管理通知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0712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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